《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63號)第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工業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第四十條。“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執法人員在農田、場院等場所進行農業機械安全監督檢查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查閱、復制有關資料;
(二)查驗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證書、牌照及有關操作證件;
(三)檢查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農業機械的安全狀況,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農業機械,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作業或者停止農業機械的轉移,并進行維修;
(四)責令農業機械操作人員改正違規操作行為。”
抽查對象:各縣區農機管理部門、農機駕駛員、拖拉機、聯合收割機
抽查方式:現場檢查
抽查內容:
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了解情況,查閱、復制有關資料。查驗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農業機械登記證書、牌照及有關操作證件。檢查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農業機械的安全狀況,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農業機械,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作業或者停止農業機械的轉移,并進行維修。責令農業機械操作人員改正違規操作行為。查封、扣押有事故隱患的農業機械或者扣押發生農業機械事故后企圖逃逸或者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農業機械的作業或者轉移的農業機械及證書、牌照、操作證件。監督當事人解體或者銷毀應當強制報廢或者應當依法回收的拖拉機等農業機械。
抽查比例:100%
抽查頻次:每年2次